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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索??引??號:
- 00240718-9-2019-000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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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分???????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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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來???????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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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發布日期:
- 2019-02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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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名???????稱:
- 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(32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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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???????號:
外匯管理政策與業務問答(321)
問:請問現有一位本地英語學校的外籍教師,想將所得工資購匯后匯給國外的親屬用做生活費,可以辦理嗎,有限額要求嗎,如果可以辦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
答:境外個人購付匯審核的是人民幣資金來源而非外匯資金用途,因此,上述問題中,應按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第十三條的規定審核工資收入證明材料(含稅務憑證)后辦理。
注: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,按以下規定辦理:
(一)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,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(含稅務憑證)辦理購匯。
(二)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,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,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;對于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(含)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(含)的兌換,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。